月1日起,將出口企業按納稅信用級別、稅收遵從、凈資產等標準劃分為四類,有針對性地實施差別化管理和服務措施,提高管理效率、加快退稅進度,對符合條件的一類出口企業,將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將二類、三類企業申報退稅的審核辦理時限,由原辦法的20個工作日分別縮短至10個工作日、15個工作日。總體上,出口退稅周期整體將顯著縮短,退稅進度將進一步加快。此外,企業信用越好,優待就越多。
據了解,這是我國為穩外貿所出的又一“實招”。
與現行制度相比,新辦法的一大亮點是對不同類別企業的退稅待遇做出了明確量化規定:一類出口企業可優先辦理出口退稅,即如果相關申報材料符合要求,5個工作日內即可辦結出口退稅手續;二類企業可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三類和四類企業則分別需要15個和20個工作日。
新辦法規定,對于一類出口企業,
稅務機關提供綠色辦稅通道(特約服務區),優先辦理出口退稅,并建立重點聯系制度,及時解決企業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發揮出口退稅對外貿的促進作用。對一類出口企業中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納稅人,按照《關于對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實施聯合激勵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的規定,實施聯合激勵措施。對納稅信用級別低的四類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需按規定完成審核,并排除所有審核疑點后,自受理企業申報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
新辦法還規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應于企業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結果確定后一個月內完成。負責評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國稅機關,應在評定工作完成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評定結果告知出口企業,并主動公開一類、四類的出口企業名單。
國稅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稅務機關將在為出口企業提供便利服務的同時,持續加強事前預警、事中審核把關和事后評估核查,根據企業經營的守法誠信情況對管理類別實行動態調整,讓更多企業享受到一類企業的出口退稅便利。
之所以出臺這一新規,緣于受世界經濟復蘇愈發緩慢,全球貿易持續低迷等因素影響,我國外貿形勢不容樂觀。
據官方數據,2016年上半年中國外貿進出口總額11.13萬億元,同比下降3.3%;其中出口6.4萬億元,下降2.1%。自5月至今,中國出口先導指數已連續兩個月回落,預示今年三季度出口將面臨較大下行壓力。
中國海關總署新聞發言人黃頌平坦言,未來國際國內經濟形勢依然嚴峻復雜,影響中國外貿發展的不確定性因素仍然較多,外貿下行壓力仍然較大。
考慮到提振外需非短期內中國一己之力可奏效,減輕企業負擔助其“輕裝上陣”,就成為中國穩定外貿的現實選擇。
此前,不少企業動輒需要兩個多月才能拿到出口退稅。新規實施將明顯加快整體退稅進度,對出口企業是一大利好。
分類管理、動態調整的辦法也將激勵企業依法經營,努力規范出口行為,以獲得更多辦稅便利。
上海財經大學公共經濟與管理學院教授胡怡建表示,對不同類別的出口企業明確實施不同的管理和服務措施,將進一步強化對誠信企業的聯合激勵和對失信企業的聯合懲戒。
分析人士認為,使服務資源向優質出口企業傾斜,在辦理時間上從快,程序上從簡,將充分調動企業積極性,促進中國外貿經濟回穩向好。
政策解讀
詳解修訂《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
一、修訂《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為進一步優化出口退稅管理,提升管理的質量和效率,提高納稅人的稅法遵從度,稅務總局2015年制發了《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號發布,以下簡稱《原辦法》),根據出口企業的納稅信用等級、稅收遵從等情況,將出口退(免)稅企業分為四類,有針對性地實施差別化管理和服務措施。對納稅信用好、稅收遵從度高的一類、二類企業,簡化申報手續,縮短退稅辦理時限,提供退稅綠色通道;對納稅信用差的四類企業,強化管理,從嚴審核,嚴防風險。
《原辦法》的施行,有效地提高了管理效率、加快了退稅進度,較好的發揮了導向作用,促進了誠信經營,得到了有關部門和廣大出口企業的好評。
近期,黨中央、國務院對進一步優化完善退稅分類管理辦法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在《原辦法》施行過程中,部分企業和單位也提出了一些完善辦法的意見和建議。為更好地發揮分類管理的導向作用,支持外貿新業態發展,促進外貿回穩向好,稅務總局對《原辦法》進行了完善,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以下簡稱《新辦法》)。
二、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修訂和完善?
與《原辦法》相比,《新辦法》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修訂和完善:
一是區分不同外貿業態設定一類企業標準。區分生產企業、外貿企業、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分別設定一類企業的評定標準,進一步提高了分類標準的針對性。
二是適當提高一類企業占比。為進一步發揮一類企業的示范帶動作用,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新辦法》適度降低了一類企業的準入門檻,適當提高其所占比重。
三是支持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發展。針對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輕資產的特點,《新辦法》將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評定為一類企業的凈資產比例標準,由原辦法中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體現了對外貿新業態的支持。
四是強化誠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為全面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新辦法》在分類管理上進一步強化了對誠信企業的聯合激勵和對失信企業的懲戒措施。比如,在一類企業的評定標準中,除考量企業納稅信用等級外,企業在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分類管理情況也作為評定標準之一,營造讓守法者一路暢通的良好氛圍。同時,明確被列入部門聯合懲戒名單的企業,直接評定為四類出口企業,讓失信者處處受限。
五是進一步加快退稅整體進度。《新辦法》將二類、三類企業申報退稅的審核辦理時限,由《原辦法》的20個工作日分別縮短至10個工作日、15個工作日。鑒于一類企業的戶數預計將大幅增加,稅務機關做好配套服務的工作量也隨之加大,為確保稅務機關的服務質量不打折、管理手段跟得上,《新辦法》將一類企業的審核辦理時限,由《原辦法》的2個工作日延長為5個工作日。總體來說,《新辦法》將進一步加快出口退稅的整體進度。
六是持續加強風險防范。按照放、管、服相結合的要求,《新辦法》要求稅務機關在為出口企業提供便利化服務的同時,持續加強事前的預警、事中的審核把關和事后的評估核查,做到不僅放得下、服務好,也能管控住風險。
相關鏈接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發布修訂后的《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6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于促進外貿回穩向好的若干意見》(國發〔2016〕27號),進一步優化出口退稅管理,更好地發揮出口退稅支持外貿發展的職能作用,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國家稅務總局對《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號發布)進行了修訂,現予重新發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2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生產型出口企業生產能力情況報告
2.出口退(免)稅企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建設情況報告
3.出口退(免)稅企業管理類別評定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7月13日
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優化出口退(免)稅管理,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充分發揮出口退稅支持外貿發展的職能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相關出口稅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稅機關應按照風險可控、放管服結合、利于遵從、便于辦稅的原則,對出口退(免)稅企業(以下簡稱出口企業)進行分類管理。
第三條出口企業管理類別分為一類、二類、三類、四類。
第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組織實施本地區出口企業的分類管理工作。
具有出口退(免)稅審批權限的國家稅務局負責評定所轄出口企業的管理類別。
第二章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評定標準
第五條一類出口企業的評定標準。
(一)生產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企業的生產能力與上一年度申報出口退(免)稅規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評定當年,下同)未發生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騙取出口退稅行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大于上一年度該企業已辦理的出口退稅額(不含免抵稅額)。
4.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或B級。
5.企業內部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出口退(免)稅風險控制體系。
(二)外貿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近3年未發生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騙取出口退稅行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大于上一年度該企業已辦理出口退稅額的60%。
3.持續經營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組等原因新設立企業的情況除外)。
4.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或B級。
5.評定時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為高級認證企業或一般認證企業。
6.評定時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為A級。
7.企業內部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出口退(免)稅風險控制體系。
(三)外貿綜合服務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1.近3年未發生過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其他增值稅扣稅憑證、騙取出口退稅行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凈資產大于上一年度該企業已辦理出口退稅額的30%。
3.上一年度申報從事外貿綜合服務業務的出口退稅額,大于該企業全部出口退稅額的80%。
4.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或B級。
5.評定時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為高級認證企業或一般認證企業。
6.評定時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為A級。
7.企業內部建立了較為完善的出口退(免)稅風險控制體系。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其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三類:
(一)自首筆申報出口退(免)稅之日起至評定時未滿12個月。
(二)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C級,或尚未評價納稅信用級別。
(三)上一年度累計6個月以上未申報出口退(免)稅(從事對外援助、對外承包、境外投資業務的,以及出口季節性商品或出口生產周期較長的大型設備的出口企業除外)。
(四)上一年度發生過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的情形,但尚未達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標準或司法機關處理標準的。
(五)存在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失信或風險情形。
第七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其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四類:
(一)評定時納稅信用級別為D級。
(二)上一年度發生過拒絕向國稅機關提供有關出口退(免)稅賬簿、原始憑證、申報資料、備案單證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或被司法機關處理過的。
(四)評定時企業因騙取出口退稅被停止出口退稅權,或者停止出口退稅權屆滿后未滿2年。
(五)四類出口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業。
(六)列入國家聯合懲戒對象的失信企業。
(七)海關企業信用管理類別認定為失信企業。
(八)外匯管理的分類管理等級為C級。
(九)存在省國家稅務局規定的其他嚴重失信或風險情形。
第八條一類、三類、四類出口企業以外的出口企業,其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評定為二類。
第三章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及調整
第九條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工作每年進行1次,應于企業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結果確定后1個月內完成。評定工作完成的次月起,國稅機關對出口企業實施對應的分類管理措施。
第十條申請出口企業管理類別評定為一類的出口企業,應于企業納稅信用級別評價結果確定的當月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生產型出口企業生產能力情況報告》(僅生產企業填報,樣式見附件1)、《出口退(免)稅企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建設情況報告》(樣式見附件2)。
第十一條縣(區)國家稅務局負責評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應于評定工作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將評定結果報地(市)國家稅務局備案;地(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評定的,縣(區)國家稅務局須進行初評并填報《出口退(免)稅企業管理類別評定表》(附件3),報地(市)國家稅務局審定。
第十二條負責評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國稅機關,應在評定工作完成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評定結果告知出口企業,并主動公開一類、四類的出口企業名單。
第十三條主管國稅機關發現出口企業存在下列情形的,應自發現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調整其出口企業管理類別:
(一)一類、二類、三類出口企業的納稅信用級別發生降級的,可相應調整出口企業管理類別。
(二)一類、二類、三類出口企業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調整為四類:
1.拒絕提供有關出口退(免)稅賬簿、原始憑證、申報資料、備案單證的。
2.因違反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被稅務機關行政處罰或被司法機關處理。
3.被列為國家聯合懲戒對象的失信企業。
(三)一類、二類出口企業不配合國稅機關實施出口退(免)稅管理,以及未按規定收集、裝訂、存放出口退(免)稅憑證及備案單證的,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調整為三類。
(四)一類、二類出口企業因涉嫌騙取出口退稅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暫按三類出口企業管理,待案件查結后,依據查處情況相應調整出口企業管理類別;三類、四類出口企業因涉嫌騙取出口退稅被立案查處尚未結案的,暫按原類別管理,待案件查結后,依據查處情況調整出口企業管理類別。
(五)在國稅機關完成年度管理類別評定后新增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的出口企業,其出口企業管理類別應確定為三類。
第十四條負責評定出口企業管理類別的國稅機關在評定出口企業的管理類別時,應根據出口企業上一年度的管理類別,按照四類、三類、二類、一類的順序逐級晉級,原則上不得越級評定。
四類出口企業自評定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評定為其他管理類別。
第十五條國稅機關應提高稅源管理部門、納稅服務部門、稽查部門、進出口稅收管理部門之間信息共享的質量和效率,建立相應的信息通報制度,及時傳遞出口企業的納稅信用級別評定結果、納稅評估情況、稅務稽查立案及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四章分類管理及服務措施
第十六條主管國稅機關可為一類出口企業提供綠色辦稅通道(特約服務區),優先辦理出口退稅,并建立重點聯系制度,及時解決企業有關出口退(免)稅問題。
對一類出口企業中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的納稅人,按照《關于對納稅信用A級納稅人實施聯合激勵措施的合作備忘錄》的規定,實施聯合激勵措施。
第十七條對一類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稅機關經審核,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自受理企業申報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
(一)申報的電子數據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結關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比對無誤。
(二)出口退(免)稅額計算準確無誤。
(三)不涉及稅務總局和省國家稅務局確定的預警風險信息。
(四)屬于外貿企業的,出口的貨物是從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或B級的供貨企業購進。
(五)屬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接受其提供服務的中小生產企業的納稅信用級別為A級或B級。
第十八條對二類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稅機關經審核,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自受理企業申報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
(一)符合出口退(免)稅相關規定。
(二)申報的電子數據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結關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比對無誤。
(三)未發現審核疑點或者審核疑點已排除完畢。
第十九條對三類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稅機關經審核,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自受理企業申報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
(一)符合出口退(免)稅相關規定。
(二)申報的電子數據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結關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比對無誤。
(三)未發現審核疑點或者審核疑點已排除完畢。
第二十條對四類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稅機關應按下列規定進行審核:
(一)申報的紙質憑證、資料應與電子數據相互匹配且邏輯相符。
(二)申報的電子數據應與海關出口貨物報關單結關信息、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比對無誤。
(三)對該類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的外購出口貨物或視同自產產品,國稅機關應對每戶供貨企業的發票,都要抽取一定的比例發函調查。
(四)屬于生產企業的,對其申報出口退(免)稅的自產產品,國稅機關應對其生產能力、納稅情況進行評估。
國稅機關按上述要求完成審核,并排除所有審核疑點后,應自受理企業申報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
第二十一條出口企業申報的出口退(免)稅,國稅機關發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規定予以核實,排除相關疑點后,方可辦理出口退(免)稅,不受本辦法有關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時限的限制:
(一)不符合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
(二)涉及海關、外匯管理局等出口監管部門提供的風險信息。
第二十二條各省國家稅務局應定期組織對已辦理的出口退(免)稅情況開展風險分析工作,發現出口企業申報的退(免)稅存在騙取出口退稅疑點的,應按規定進行評估、核查,發現問題的,應按規定予以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用語的含義:
“出口退(免)稅企業”,指適用出口退(免)稅政策的企業和其他單位,以及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應稅服務提供者。按照出口企業適用的出口退(免)稅辦法和經營業態,分為生產企業、外貿企業、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生產企業”,指適用免抵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
“外貿企業”,指適用免退稅辦法的出口企業。
“一類出口企業”“二類出口企業”“三類出口企業”“四類出口企業”,指出口退(免)稅企業分類管理類別分別為一類、二類、三類、四類的出口企業。
“上一年度”,指評定出口退(免)稅企業管理類別的上一個自然年度。
“外貿綜合服務業務”,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出口貨物為國內生產企業自產的貨物。
(二)國內生產企業已將出口貨物銷售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三)國內生產企業與境外單位或個人已經簽訂出口合同,并約定貨物由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至境外單位或個人,貨款由境外單位或個人支付給外貿綜合服務企業。
(四)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自營方式出口。
(五)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第15欄(業務類型)、《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第19欄〔退(免)稅業務類型〕填寫“WMZHFW”。
“辦結出口退(免)稅手續”,指國稅機關對出口企業申報的符合規定的退(免)稅,開具稅收收入退還書并傳遞至國庫。
第二十四條各省國家稅務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和細化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以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時間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