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日起,《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將正式實施,不再征收排污費,同時依法征收環境保護稅。11月22日,記者從有關部門了解到,此次開征環境保護稅采取費改稅方式,征稅對象和范圍與現行排污費的征收對象和范圍基本相同。那么環境保護稅和排污費有何不同之處呢?記者采訪了有關部門專家,從納稅人角度進行解讀。
談到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青島市地稅局稅收管理一處處長王琦告訴記者,環境保護稅與排污費的征收范圍主要存在兩處差異,一是排污費中的噪聲包含建筑業噪聲和工業噪聲,在環境保護稅中噪聲僅指工業噪聲。二是揮發性有機物(VOCs)未列入環境保護稅征收范圍。
費改稅后,征管模式轉變為“納稅人自行申報、稅務征收、環保協同、信息共享”。責任主體發生轉變,由原來的環保部門核定轉變為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人對申報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王琦表示,考慮稅務機關通過將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與環保部門傳遞的相關數據資料進行分析比對,開展風險管理工作。稅務機關在征收管理過程中發現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數據資料異常或者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的,可以提請環保部門進行復核,按照環保部門復核的數據資料調整納稅人的應納稅額。
此外,王琦提到,考慮排污單位投入生產、經營(含試生產、試營業)后,按月或季度污染物實際排放情況填寫相關申報表,并根據要求在每月或每季結束后7日內向轄區環境監察機構進行申報,同時提供與污染物排放有關的資料。環境保護稅法第十七條規定環境保護稅按月計算,按季申報繳納。不能按固定期限計算繳納的,可以按次申報繳納。申報期限也由7日內轉變為15日內。
至于稅收優惠政策,王琦告訴記者,根據污染物排放濃度實行差別化征稅政策,對促進企業減排可以起到良好的激勵作用。現行排污費制度,只規定了一檔減征政策,即對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或者水污染物的濃度值,低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為充分發揮稅收的激勵引導作用,進一步調動企業改進技術工藝、減少污染物排放的積極性,稅法根據納稅人排放污染物濃度值低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程度不同,設置了兩檔減稅優惠,即納稅人排污濃度值低于規定標準30%的,減按75%征稅;納稅人排污濃度值低于規定排放標準50%的,減按50%征稅,進一步鼓勵企業改進工藝、減少對環境的污染。
除此之外,大氣污染源中,裝機容量30萬千瓦以上電力企業二氧化硫排污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其他排污費由所在市、區、縣環保部門負責征收。費改稅后,環境保護稅征稅范圍內的征收對象將全部由屬地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